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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50018
- 處分日期
- 2023/05/11
- 違規日期
- 2022/09/0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284,8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作業廢水自逕流廢水放流口(RD01)排出廠外,現場檢驗pH值為12.53、水溫為攝氏28.8度,又經採樣送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63.0毫克/公升,限值3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742毫克/公升,限值100毫克/公升;鋅131毫克/公升,限值5毫克/公升)。貴公司於111年10月21日陳情表示9月7日夜間即自主找出疏漏處,並提供疏漏照片供參,陳述係疏漏廢水,非繞流排放廢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再於111年10月24日會同本局勘察疏漏處是否屬實,經查鍍鋅槽之水洗槽廢水收集管因黏著膠脆化而脫落,致氰系廢水疏漏至雨水溝,流至逕流廢水放流口(RD01)排出廠外,致污染地面水體,惟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排放廢水經現場檢驗及送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284800元整,本案於112年1月3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6657)限期112年3月31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2年2月14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同法第28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從一重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東橋里中山南路四七一巷一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東橋里中山南路四七一巷一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