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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縣輝牧場

文號
30-113-010001
裁罰機關
花蓮縣
處分日期
2024/01/12
違規日期
2023/12/19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府接獲民眾陳情指稱該牧場將產生之畜牧廢水排放於貴牧場旁之農地造成惡臭污染一案,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2年12月19日上午9時55分至貴牧場現場稽查,經查該農地係屬貴牧場「畜牧糞尿沼渣沼液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核可之澆灌農地,惟貴牧場未依核定之沼渣計畫進行澆灌,澆灌農地未種植農作物(玉米)且澆灌後之沼液未於澆灌後1小時內滲入土壤,致造成惡臭污染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0-9條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花蓮縣吉安鄉東海十街一五六巷四一號
違規地址
花蓮縣吉安鄉東海十街156巷41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