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祺翔畜牧場
- 文號
- 30-113-120016
- 處分日期
- 2024/12/06
- 違規日期
- 2024/07/0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12,478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臺端於本縣九如鄉玉水段351、353地號及九明段758地號經營祺翔畜牧場從事豬隻飼育業,經環境管理署於113年7月9日10時35分派員稽查,發現下列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情事:(一)廢水處理設備區控制作業廢水進流的變電箱斷電開關跳電故障,故馬達持續將畜牧廢水抽送至原廢水池(T01-3)且無法停止,致該池(T01-3)作業廢水不斷溢流場外側溝(參考座標22.720558,120.473201),再排至武洛溪,且臺端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通知本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茲依同法第51條第2項、第6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新臺幣(下同)21萬2,478元及環境講習2小時。(二)經採集上述排放之廢水樣品之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1,920毫克/公升,標準值:不大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3,810毫克/公升,標準值:不大於60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1,900毫克/公升,標準值:不大於80毫克/公升),且自本次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1年內已有2次違反相同條款(本次第3次),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惟按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暨環境部(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年12月6日環署水字第1050099946號行政函釋,將併同前項違規事實從重處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12478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1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屏東縣九如鄉九如路一段五三巷九六號
- 違規地址
- 屏東縣九如鄉九如路一段五三巷九六號
- 統一編號
-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