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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4-010007
- 處分日期
- 2015/01/07
- 違規日期
- 2014/11/11
- 違反法條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8,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8000元整,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水質不合格(非現場檢測項目)需作單元操作調整者,應於期限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1.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第66條之1規定暨參照「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2.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暨環境教育法環境講習時數及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2點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屏東縣內埔鄉建興村建興路二一八巷八號
- 違規地址
- 屏東縣內埔鄉建興村建興路二一八巷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