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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2-070004
- 處分日期
- 2023/07/11
- 違規日期
- 2023/01/2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8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52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許可文件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經查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結果,貴公司登記地址已於111年12月28日變更至桃園市龜山區樂善二路215號21樓,惟貴公司未依上開規定期限內向桃園市政府申請清除許可證變更,本局前於112年6月12日以桃環事字第1120050583號函裁處並限期貴公司於112年6月30日前改善完成,先予敘明。經查貴公司迄今仍未提出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貴公司未於期限內(112年6月30日)改善完成,核已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本次執行112年7月11日按次處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8月1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龜山區舊路里振興路八二七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龜山區舊路里振興路八二七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