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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010015
- 處分日期
- 2024/01/24
- 違規日期
- 2023/12/1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堆置區未覆蓋防塵網或無阻隔牆圍封或未自動灑水設施或噴灑化學藥劑等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設施之一。車行路徑及車行區域未依規定採行防制措施(無鋪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等),亦未採鋪設粗級配。有設置自動洗車設備者,惟設備規格未符合本辦法附表二規定(洗車廢水未確實收集造成漫流,洗車入口處未設置提醒告示牌)。裸露區域未依規定採行第8條第1至7款之植生綠化、覆蓋稻草蓆、鋪設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覆蓋防塵網、鋪設初級配或粒料並保持濕潤、噴灑化學藥劑、灑水並保持濕潤等之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措施之一。廠區聯外管理之道路,帶出髒污致路面色差。缺失點數總計38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8條、第9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苗栗縣銅鑼鄉福興村平陽路七七號
- 違規地址
- 苗栗縣銅鑼鄉福興村平陽路七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