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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6-100004
- 處分日期
- 2017/10/19
- 違規日期
- 2017/06/1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事業廢棄物清除作業,並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6年6月14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於105年6月21日至106年6月9日以車輛19-GJ、13-FR清除另兩間公司之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R-1209) 還原碴(石) (R-1210)至其他公司再利用,惟查貴公司未與產源之公司簽訂契約書,顯未依規定事先與委託人訂定契約書並保存3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新南里長榮路二段一○二三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新南里長榮路二段一○二三號一樓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