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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秀畜牧場

文號
30-106-080047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7/08/21
違規日期
2017/04/16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
罰鍰金額
NT$23,8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從事牛飼育業,貴畜牧場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910.0 mg/L;標準值150 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3800元整,應改善放流水水質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排放於地面水體者。限改日期:106年09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2項和第66條之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一九八五地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一九八五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