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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100014
- 處分日期
- 2017/10/16
- 違規日期
- 2017/09/1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於本市大安區中庄里中海路102號從事屠宰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185-04號),經本局於106年9月13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發現,廢水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度表及接觸氧化池(T01-5)操作參數量測設施,非屬連續自動紀錄者,未每日記錄(106年9月)累計用電度數及操作參數值(溶氧值,DO)1次,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2.未每日記錄操作參數值部分:貴公司已於106年10月11日以安總字第106101101號函(本局收文日期:106年10月16日)檢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經審視已確實依規記錄,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1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安區中庄里中海路一○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安區中庄里中海路10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