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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大有分公司

文號
22-107-020011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8/02/12
違規日期
2018/01/03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罰鍰金額
NT$3,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分公司頂樓之冷卻水塔及排風(煙)機,產生噪音擾寧;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2月3日派員前往稽查,該冷卻水塔及排風(煙)機運轉中,於周界量測均能音量為63.2分貝,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5條規定之日間營業場所第二類噪音管制標準(57分貝)規定,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告發,爰依同法第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限期於106年12月22日17時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再於107年1月3日派員前往複查,至相同地點周界量測均能音量為57.6分貝(已依法修正音量),仍未符合前述噪音管制標準(57分貝),超出管制標準0.6分貝。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裁處依據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裁處。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一八九號
違規地址
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189號
統一編號
16091580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