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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80008
- 處分日期
- 2017/08/15
- 違規日期
- 2017/07/1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從事混凝土拌合作業,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7月17日派員稽查,現場查核缺失如下:(一)現場設置有阻隔牆,惟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一.二五倍,且部份阻隔牆損壞;另防塵網覆蓋面積未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八十,扣4點;(二)輸送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採密閉設施惟未完全密閉,且灑水設施係以人工操作無法執行自動灑水,扣4點;(三)廠內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扣4點;(四)出入口設置加壓沖洗設備,惟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污染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扣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6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限期提送改善完成報告書(改善之證明文件)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6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第2款及第6條第3款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20-107-010006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𥂁洲里洲工街一一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塩洲里洲工街一一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