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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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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基隆營業處石門供油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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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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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80002
- 處分日期
- 2017/08/11
- 違規日期
- 2017/05/1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市環保局於106年5月16日下午2點15分前往貴處石門供油服務中心進行固定污染源許可及製程操作條件現場查核作業,經查石門供油服務中心「M02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於105年度4~6號重油實際使用量為1,315,432.735公秉,超過原操作許可證記載之最大設計量(795,000公秉)達65%,雖於105年10月提出許可證異動申請,並於106年3月30日核發新證,但新證尚於審查期間未核定,原許可證仍屬有效,於新許可證未核發前仍應依照原有許可證相關操作條件及規範進行操作,案查石門供油服務中心105年度4~6號重油實際使用量超過原操作許可證記載之最大設計量達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以上(65%),本案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變更或操作,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裁處。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1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基隆市七堵區實踐路二五三巷二號
- 違規地址
- 基隆市七堵區實踐路二五三巷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