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基隆營業處石門供油服務中心
統一編號:00052702
共 12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2 筆)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23/12/27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該處石門供油中心固定污染源許可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其排放管道P003應於每年7月至9月實施定檢。惟查貴處石門供油中心排放管道P003至112年11月27日才完成定檢作業,亦無於應執行定期檢測期間內(112年7月至9月)檢具相關說明或佐證資料至本市環境保護局進行報備,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23/08/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中心112年6月份廢棄物(聯單編號:C140004511200001;D-0903非有害油泥)未依規定於清除出廠後四日內連線確認,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相關規定,併同法第52條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22/01/24
- 罰鍰金額
- NT$5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貴處所屬北寧路加油站(以下簡稱場址: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37號)函送「高污染土壤離場處置計畫書(第2次變更版)」;載明控制場址整治過程產生之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清運高污染土壤之清運車輛應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黠之證明文件(如:遞送聯單丶GPS軌跡監控….等),需符合各項環保法令及以供檢查,相關規定辦理。 二、查貴處提送場址控制計畫110年8月份工作進度報告(110 年月6日基環保發字第11011172620號函),事業污染土壤再利用管制三聯單中,清除者至再利用者,僅查實際清運載具車輻(合計5車次)未檢附(GPS) 軌跡監控如下: (一)110年8月13日,車號KLA-257O(車斗HL-138)計1車次。 (二)110年8月17日,車號KLF-2O53(車斗HL-138)計1車次。 (三)110年8月18日,車號 KLF-2O53(車斗HL-138)及KLF-2132(車斗HL-188)計2車次。 (四)110年8月23日,車號 KLA-2132(車斗HL-188)計1車次。 未依許可或登記事項操(運)作,由系統預帶,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21/11/0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一、本市環保局為推動「108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基隆市」;於108年4月24日及5月3日期間,進行旨揭場址高污染潛勢區域土壤調查作業,合計5點位土壤採樣及1口次地下水採樣分析,檢測結果1個點位(深度200公分-250公分) 土壤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測值1,400(mg/kg),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mg/kg)。二、上項依土污法第7條第5項相關規定,命採取應變必要措施,於108年7月29日基環水壹字第1080006682號函及109年10月16日基環水壹字第1090008860號展延函,污染改善展延期限110年1月27日止;查屆期未提送污染改善完工報告,業依土污法相關規定公告該場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21/06/02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9月25日環署土字第1091168964號函推動「地面貯存設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調查示範計畫」,於109年9月14至10月5日期間,進行場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作業,合計7點位土壤採樣及1口次地下水水質採樣分析;檢測結果1點位(地面深度200~250cm) 土壤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測值3,760(mg/kg),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mg/kg);業已違反「土污法」第41條相關規定,污染行為人因其行為致土地經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違規事實明確。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9月25日環署土字第1091168964號函推動「地面貯存設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調查示範計畫」,於109年9月14至10月5日期間,進行貴處所屬(八斗子漁船加油站:基隆市中正區中正區漁港二街403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作業,合計7點位土壤採樣及1口次地下水水質採樣分析;檢測結果1點位(地面深度200~250cm) 土壤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測值3,760(mg/kg),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mg/kg)。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規定,污染行為人因其行為致土地經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爰依同法裁處。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21/04/0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現場稽查發現貴中心於109年11月25日及110年1月28日委託合輝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管制編號:H48A0597)清除/再利用廢棄物(廢潤滑油)計2筆,惟貴中心為「廢棄物清理法」公告事業,卻未依「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規定申報廢棄物(廢潤滑油)清除、再利用/處理情形,且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並未登載前揭廢棄物(廢潤滑油)項目產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相關規定。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21/02/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109年12月份(聯單編號:C110005910900005)廢棄物(D-0903非有害油泥)未依規定於清除出廠後四日內連線確認,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18/09/0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基隆營業處石門供油服務中心八堵庫區)107年5月(6月6日申報)貯存未依規定於次月五日前連線申報,惟貴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基隆營業處石門供油服務中心八堵庫區)107年7月份廢棄物(D-0903非有害油泥、R-0201廢塑膠、R-0601廢紙、R-1301廢鐵等)貯存逾期申報,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18/04/0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基隆營業處0000)106年11月(12月6日申報)貯存未依規定於次月五日前連線申報,本局已多次電話告知,惟貴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基隆營業處0000)107年1月份廢棄物(D-0903、D-2527、R-0201、R-0601、R-1301)貯存,迄今仍尚未申報,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17/08/1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市環保局於106年5月16日下午2點15分前往貴處石門供油服務中心進行固定污染源許可及製程操作條件現場查核作業,經查石門供油服務中心「M02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於105年度4~6號重油實際使用量為1,315,432.735公秉,超過原操作許可證記載之最大設計量(795,000公秉)達65%,雖於105年10月提出許可證異動申請,並於106年3月30日核發新證,但新證尚於審查期間未核定,原許可證仍屬有效,於新許可證未核發前仍應依照原有許可證相關操作條件及規範進行操作,案查石門供油服務中心105年度4~6號重油實際使用量超過原操作許可證記載之最大設計量達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以上(65%),本案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變更或操作,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裁處。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9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3項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16/01/0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