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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80015
- 處分日期
- 2022/08/29
- 違規日期
- 2022/07/0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於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為12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00mg/L)。二、現場查核廢水處理設施操作參數,於(T01-06)第一氧化槽現場經本局人員使用儀器進行兩次量測氧化還原電位(ORP)分別為134mV及138mV,再查廢水處理設施監測儀器顯示氧化還原電位為230mV,皆未符合許可證登載之操作參數氧化還原電位300~450mV。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臺端應於111年10月5日前,請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1年7月7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以及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之證明文件,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前述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10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西興里彰草路八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西興里彰草路8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