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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090004
- 處分日期
- 2023/09/08
- 違規日期
- 2023/08/3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87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熱媒加熱程序(M05)」(證號:H5128-04號)操作許可證,應符合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2年3月21日至貴公司進行鍋爐排放管道P501稽查檢測,檢測項目為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當日稽查時污染源熱媒鍋爐(E501)運作中,檢測結果:氮氧化物濃度為 149 ppm(排放標準為 100 ppm),核已違反空污法第20條第1項及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之規定,經本府告發在案,並以112年5月10日府環空字第1120122871號函限期於112年8月14日改善期限屆滿前,應檢具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所為之排放管道P501氮氧化物合格檢測報告,送交本府環境保護局審查;倘經查驗後未完成改善,即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規定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二.貴公司於112年8月11日提送改善完成報告書,惟經查氮氧化物檢測結果仍有超標之情形,檢測結果:氮氧化物濃度為 200 ppm(排放標準為 100 ppm),核認原違反之情事尚未完成改善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按次處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7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草漯里榮工北路六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草漯里榮工北路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