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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春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40-104-080031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5/08/28
違規日期
2015/08/11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違規部分經本局於104年8月26日查詢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貴公司已完成以網路傳輸方式補申報上述日期區間收受含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污染土壤、燃煤飛灰、燃煤底灰(或含燃煤飛灰之底灰)及產出無機性污泥每月廠內貯存情形資料、收受無機性污泥、廢鑄砂再利用作為製程原料之使用量、廠內收受貯存量及收受聯單量等流向資料,核認定完成改善,不再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花壇鄉長春村南方一巷一一五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花壇鄉長春村南方一巷115號
統一編號
24355874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