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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20021
- 處分日期
- 2023/02/09
- 違規日期
- 2022/10/1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31,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10月13日派員督察,查核其廢水處理流程時,發現未經過濾池(T01-13)及活性碳吸附裝置(T01-15)處理單元,廢水由放流口排放,惟採樣檢驗結果符合標準;原廢水收集設施除油槽2(T01-1)之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鋅1﹐760毫克/公升、總鉻6.82毫克/公升,惟許可登載原廢水鋅最大值300毫克/公升、總鉻2毫克/公升;毒性化學物質空桶與廢化學品容器以自來水洗淨後之廢水,倒入廢水處理設施T01-01(除油槽2)與T01-04(除油槽1),惟查廢水排放許可證無該項程序,逕行採行未經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31000元整,本案於111年12月19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6322)限期112年2月3日改善完成,貴公司於112年1月31日函報改善完成文件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東橋里自強路一四○巷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東橋里自強路一四○巷一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