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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10006
- 處分日期
- 2018/01/04
- 違規日期
- 2017/09/0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於本市永康區洲工街117號從事混凝土拌合作業,前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該址稽查發現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之情事,並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月24日、106年8月15日及106年8月25日限期改善(一年內3次限期改善)。惟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9月1日派員稽查,經查現場阻隔牆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一.二五倍且堆置區仍未覆蓋防塵網、廠內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仍有路面色差,顯未完成改善,已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第4項所稱情節重大。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命貴公司永康廠固定污染源「混凝土拌合程序(M01)」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2款規定,本府依同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及第82條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𥂁洲里洲工街一一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塩洲里洲工街一一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