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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水畜牧場

文號
30-112-060001
裁罰機關
花蓮縣
處分日期
2023/06/07
違規日期
2022/12/27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26,000
處分種類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
違規情節
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接獲民眾陳情於111年12月27日上午10時55分至貴場現場稽查,稽查時貴牧場運作中,並排放廢水,現場採集水樣4大瓶1小瓶,其中1瓶加酸至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為20.8℃、pH平均測值為7.255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值為:化學需氧量檢測值:839mg/L(放流水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380mg/L(放流水標準值:8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388mg/L(放流水標準值:150mg/L),皆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另稽查當日發現該牧場廢水處理設施(最終沉澱池)池面覆蓋浮渣,為確認該牧場廢水處理設施之功能性,於廢水處理設施(最終沉澱池)採集水樣4大瓶1小瓶,其中1瓶加酸至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為20.7℃、pH平均測值為7.28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值為:化學需氧量檢測值:3,370mg/L(許可申報原廢水限值:3,00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2,120mg/L(許可申報原廢水限值:3,00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18,500mg/L(許可申報原廢水限值:3,000mg/L),該牧場廢水處理設施最終沉澱池之水質明顯超過領有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內容原廢水水質限值,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2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花蓮縣花蓮市國強里豐村一三八之一號
違規地址
花蓮縣花蓮市國強里11鄰豐村138之1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