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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40013
- 處分日期
- 2017/04/10
- 違規日期
- 2016/12/1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05年12月15日10時許前往,經查該址為「何建成畜牧場」,現場作業中,從事畜養豬隻作業,現場查獲業者由養豬場旁設置之廢水收集池陰井以疑似抽水方式直接噴灑於場外逕流出去,且另於廠區旁的缺口處,豬糞尿水直接流出,兩處均排放至大屯溪,造成地面水體污染,因業者以專管方式使廢(污)水由未經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1條規定,本局依法告發。2.另查該場為領有畜牧登記(農畜牧登字第110964號)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之畜牧業,業者設有廢水處理設備,惟現場設施未啟動,且沉澱池水位很低致原登記放流口未排水,再查現場後方豬舍(小豬場)另設有陰井,經查與許可內容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依法告發。3.現場於水槽旁破洞處(廠區旁的缺口處)採集水樣3瓶,現場檢測pH=8.7,水溫16.3度,水樣3瓶送驗SS、COD(現場加硫酸至pH小於2)及BOD,本案將俟檢驗結果依規定辦理。
- 裁處書主旨
- 自106年04月11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第2項、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三芝區店子里龜仔山一○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三芝區店子里龜仔山一○之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