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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8-080017
- 處分日期
- 2019/08/07
- 違規日期
- 2016/09/0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罰鍰金額
- NT$3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108年6月20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至本市三民區金山路125號稽查,發現貴公司現場堆置廢電路板(代碼:E-0217)、廢四機(廢電視機、廢洗衣機、廢電冰箱及廢冷/暖氣機) 、廢電腦等廢資訊品,經貴事業○○表示,該場址係自105年9月1日承租作為貯存場使用,惟查貴事業廢棄物清除許可證(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335458600號),未核准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8年09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左營區重平路五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三民區金山路12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