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3-050003
- 處分日期
- 2024/05/06
- 違規日期
- 2024/01/2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單位所屬關廟服務區屬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下水道,領有本局核發廢(污)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廢水最大核准量95.33CMD,應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經查貴單位違規事實如下:(1)專責人員陳○○於113年1月1日註銷,貴單位未於15日內完成同一級別專責人員設置。(2)另薛○○於113年1月1日離職,離職後未於更動日起15日內依規定申請核定設置代理人。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局於113年1月31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第9條第4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5條第3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東區裕農路九九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龍崎區楠坑里楠坑12之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