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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興鴻業有限公司

文號
20-114-050013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5/05/12
違規日期
2025/03/08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3項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氯化鈣製造程序(含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其他金屬或無機鹽製造程序(M01)」證號:H4987-07號。因貴公司製程屬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且製程使用作業辦法附表所列之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管制物質,依據作業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略以,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空氣污染突發事故演練。本府前於114年2月11日限期貴公司於114年3月7日17時前完成提報,惟貴公司並未提報資料,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3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8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尚未繳款
事業地址
桃園市中壢區過嶺里福祥路二五九巷六號
違規地址
桃園市中壢區過嶺里福祥路二五九巷六號
統一編號
25068462
更新時間
2025/06/03 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