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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1-090039
- 處分日期
- 2022/09/24
- 違規日期
- 2022/07/1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及貴公司平鎮三廠(管制編號:H5109428)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下稱廢清書)於111年2月11日經桃園市政府核准在案,廢清書所登載資本額為17,000萬元整,查貴公司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程序(260039)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C-0301 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最大月總產生量登載為67.5公噸,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應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2.另查貴公司平鎮三廠所屬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已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註銷並另指派代理人,業經桃園市政府同意備查在案(111年4月18日府環事字第11101022801號),並於函文說明段二告知貴公司聘僱之專業技術人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應於9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依貴公司所附附件,為111年4月11日職務調動並指派代理人,依前開規定應於111年7月10日前完成專業技術人員設置並經桃園市政府核准),惟貴公司遲於111年8月29日提送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申請(111年9月7日府環事字第1110252077號函同意核准設置),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6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六五九巷三七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建安里平東路六五九巷三五、三五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