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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3-050012
- 處分日期
- 2024/05/31
- 違規日期
- 2024/04/2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許可證號:111桃園市廢乙處字第0217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其他審查通過之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文件內容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原核准內容辦理,並檢具變更申請表及其變更事項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辦理。查貴事業112年12月3日火災後廠房重建,建物現況已與原許可文件不符,應依規定檢具變更申請表及變更事項向桃園市政府提出申請,未經審查核准前,仍應依原核准內容辦理。2.案經本局113年4月25日稽查,貴事業因火災重建後之建物現況已與原許可文件不符,且尚未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提送許可文件變更前已有收受廢棄物狀況,核已違反上述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9月1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長祥路八五二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長祥路八五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