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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16938643

共 9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9 筆)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4/10/23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
違規情節
1.查貴事業112年12月3日火災後廠房重建,建物現況已與原許可文件不符,未依規定檢具變更申請表及變更事項向桃園市政府提出申請,前經本局113年6月12日桃環海資字第1130046975號函裁處在案並限期於113年9月16日前完成改善,貴公司遲於113年9月27日鼎立字第113092701號函提送廢棄物處理機構同意設置文件暨處理許可證變更申請(含取得之建築執照及相關變更事項)。2.貴公司未於本局所定之改善期限內提送許可證變更申請文件(含取得之建築執照及相關變更事項),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 條第1項第3款,本次執行113年6月12日按次處分。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4/05/3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
違規情節
1.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許可證號:111桃園市廢乙處字第0217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其他審查通過之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文件內容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原核准內容辦理,並檢具變更申請表及其變更事項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辦理。查貴事業112年12月3日火災後廠房重建,建物現況已與原許可文件不符,應依規定檢具變更申請表及變更事項向桃園市政府提出申請,未經審查核准前,仍應依原核准內容辦理。2.案經本局113年4月25日稽查,貴事業因火災重建後之建物現況已與原許可文件不符,且尚未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提送許可文件變更前已有收受廢棄物狀況,核已違反上述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4/02/20
罰鍰金額
NT$22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市新屋區長祥路852號從事廢棄物處理業,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2月3日15時41分接獲消防局通報該址發生火警事故,並於17時5分派員至現場稽查,查貴公司現場堆置之廢棄物未妥善管理發生火災,且未裝置異味污染物氣體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異味污染物散布於空氣,現場可嗅得明顯燃燒異臭味,造成空氣污染,另查火災調查報告有堆置之廢料蓄熱情事,貴公司廢棄物堆置管理不當產生自燃。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4/01/18
罰鍰金額
NT$3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市新屋區長祥路852號從事廢棄物處理業,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2月3日15時41分接獲消防局通報該址發生火警事故,經派員稽查,於17時30分查獲貴公司廠區火災之消防廢水未有使用相關設施圍堵,造成消防廢水經廠內後方排水孔續流至廠外污染承受水體(東勢溪) ,本府環境保護局立即命貴公司立即圍堵並清理該股消防廢水,惟至18時30分止該股消防廢水仍未確實圍堵及清理,持續流入水污染管制區之水體,核已違反水污染防制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0/09/2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違規情節
該公司領有本府核發處理許可證(證號:107桃廢處字第0039-10號),查核現場該公司未依桃園市政府廢棄物處理處理許可證(證號:107桃廢處字第0039-10號)附錄一廠區配置圖(含處理設施、處理單元、監視系統及磅秤)貯存廢棄物,而另將大量D類廢棄物貯放至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用地上,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7/06/0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產出之廢塑膠(R-0201),未與再利用機構簽訂契約書。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5/07/0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5/04/2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3/12/1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