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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30018
- 處分日期
- 2021/03/24
- 違規日期
- 2021/02/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50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現場稽查,製程雖未作業,惟廠內進行鍋爐維修及保養,而逕行將鍋爐內冷卻水排除至抽水站並滿溢至雨水溝,而由逕流廢水放流口排放,經採樣檢測結果:pH 5.2(放流水標準6-9)、懸浮固體208 mg/L(為放流水標準30mg/L的6.93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04000元整,稽查當日已責令立即停止排放行為,本府不另訂限期改善期限,惟仍請日後倘有因維修或保養產生非常態性廢水,應納入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始得排放。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三春村三芬路二三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三春村三芬路二三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