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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昌畜牧場

文號
30-107-070004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8/07/10
違規日期
2018/05/2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17,9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一、本署107年5月22日派員督察,發現該場排放廢水於承受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檢測值:344毫克/公升,最大限值:8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905毫克/公升,最大限值:60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329毫克/公升,最大限值:15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二、再會同業者代表督察發現,該場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其廢水處理設施之累計用電度數及放流口累計水量讀數;廢水處理設施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未按次記錄、每月統計;水污染防治設施及管線,未標示名稱及管線內流體名稱及流向;放流口設置之告示牌未標示座標。上述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53條第1項第4款及第66條第2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79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8-030013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鹽埔鄉彭厝段一二一二、一二一三、一二一四、一二一七、一二一八、一二一八之二、一二一九地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鹽埔鄉彭厝段1212-1214、1217、1218、1218之2、1219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