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0-112-060099
- 處分日期
- 2023/06/30
- 違規日期
- 2023/05/2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112年5月22日派員至至貴公司平鎮廠(稽查地址: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659巷37號)勘查發現違規情事及裁罰金額如下:1.本局於112年5月19日查行政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資料(勾稽區間:111年1月至112年4月),貴公司平鎮廠於111年1月至111年2月,C-0301申報貯存為0公噸、111年3月至112年4月C-0301皆無申報產出、貯存等情形,惟現場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廢棄物代碼:C-0301)貯存區卻見有C-0301,現場數量與系統申報情形不符。2.依照貴公司平鎮廠現場所提供之以下資料:廠內原物料使用量報表(111年1月至112年4月)見有使用碘化鉀等原物料情形;廠內自行處理製程產出之產品-碘化鉀,陸續於112年2月、3月、5月皆有銷售情形;廠內自行處理製程產出之產品-硼酸鈉,陸續於111年9月、112年3月皆有銷售情形,惟貴公司皆未於前揭申報系統填報製程使用之原料KI、製程產出之衍生廢棄物(D-1505)、未申報自行處理聯單、廠內自行處理使用之原料(D-1505)未申報、自行處理之產品(碘化鉀、硼酸鈉)等資料。3.承上,貴公司現場情形與系統申報情形不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8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建安里平東路六五九巷三五、三五之一、三七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659巷3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