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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文號
30-110-040017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1/04/20
違規日期
2021/03/15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5,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局所轄臺中市環山水資源回收中心位於本市和平區平等里15鄰中興路三段環山3巷35之2號從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70-07號),經本局於110年3月15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事業代表於放流口採樣檢驗結果,測得放流水之氨氮檢測值:18.2mg/L(限值:1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5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5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三六號
違規地址
臺中市和平區平等里15鄰中興路三段環山3巷35之2號
統一編號
26921656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