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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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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6-090009
- 處分日期
- 2017/09/13
- 違規日期
- 2017/07/0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案件辦理,於105年10月11日派員前往貴公司新竹第一工廠現場稽查,發現化學廢液空桶存放區及廢玻璃容器(代碼:R-0407)貯存區,分別貯存廠內自行清洗盛裝銅面抗氧化劑CL-8300及95度優質酒精等原料之容器,依貴公司新竹第一工廠提供銅面抗氧化劑CL-8300、95度優質酒精之安全資料表(SDS)顯示,其閃火點均小於60℃,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原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然未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 年12 月24 日環署廢字第0960098060 號令「從事事業廢棄物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及自行處理認定原則」所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註明,即逕於廠內清洗後再利用,已違反廢清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竹縣湖口鄉鳳山村光復路八一號
- 違規地址
- 新竹縣湖口鄉鳳山村光復路八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