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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20002
- 處分日期
- 2019/02/15
- 違規日期
- 2018/11/2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7年11月21日,至貴行(地址:花蓮縣玉里鎮樂合里新民8-1號)現場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稽查,貴行廠內砂石物料堆置中,並據貴行現場人員表示廠區斷電中,導致自動灑水設施無法使用。查貴行未符上開辦法規定之情形如下:(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依上開辦法第4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二)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於廠內堆置區供運輸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採粗級配或粒料鋪設,然鋪設厚度不足,其違反上開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3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花蓮縣玉里鎮新民路八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花蓮縣玉里鎮新民路八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