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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90003
- 處分日期
- 2017/09/21
- 違規日期
- 2017/07/1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7月12日派員前往貴公司頭份廠查察105年度及106年度廢氣燃燒塔(A003、A005)使用情形,貴公司頭份廠廢氣燃燒塔(A005)於106年4月24日、5月6日及7日廢氣處理量分別為40,579、15,231及16,689立方公尺/日,已超過廢氣燃燒塔每日處理廢氣總流量15,000立方公尺/日,符合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定義,應依排放標準第9條規定於15日內提報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報告書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審核,惟查貴公司頭份廠於上述日期發生使用事件後,皆未依規定於時限提報,已違反空污法第22條第3項及排放標準第9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2項、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社區經建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苗栗縣頭份市蘆竹里中華路五一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