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屏東縣
  3. 旺威工程有限公司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旺威工程有限公司

文號
45-112-090001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3/09/14
違規日期
2023/08/02
違反法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
罰鍰金額
NT$3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查位於本縣新埤鄉打鐵段243地號土地,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8月2日現場稽查時,發現有堆置回填瀝青混凝土塊情形,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地主陳述意見,地主表示係由貴公司所回填,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再通知貴公司陳述意見,旺威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欽賢表示其係晉瑋企業工程行下包商,貴公司協助辦理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發包之屏東縣新埤鄉打鐵村等管線汰換工程,該工程需開挖道路會產生營建廢棄土,因村長向其表示有村民要回填農地,才會將部分開挖之廢棄土方載運至該農地回填,惟因分類不確實導致該回填之土方夾雜許多瀝青混凝土塊,由於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屬內政部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3項所公告之得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貴公司堆置回填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貯存地點未有保持清潔完整之措施,導致有污染地面情形,且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再生資源之名稱,貯存地點亦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或防止污染之相關設施,已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及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及第4款及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茲同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中市東勢區泰昌里東崎街文昌新村五○之五號一樓
違規地址
屏東縣新埤鄉打鐵段243地號
統一編號
28931574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