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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文號
23-100-070001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1/07/01
違規日期
2011/04/29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按日連續處罰罰鍰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於收受裁處書次日起30日內改善完成,逾期未改善完成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0年05月13日。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五樓
違規地址
高雄市大寮區88快速道路下大寮交流道右手邊(拷潭排水改善工程)
統一編號
26037072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