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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40001
- 處分日期
- 2018/04/11
- 違規日期
- 2017/11/2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0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市環境保護局前於106年11月21日接獲陳情,大武崙溪河面上有許多油漬,稽查人員於13時25分沿大武崙溪進行污染源巡查,發現貴公司內設管線,排出棄置重油於大武崙溪(乙類水體),造成污染,管線並經切割後證實為油污污染源頭,前揭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基隆市安樂區武訓街二號
- 違規地址
- 基隆市安樂區武訓街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