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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30009
- 處分日期
- 2018/03/19
- 違規日期
- 2018/02/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59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查獲違規將作業廢水以另設渠道方式未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及放流口排放,造成繞流排放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96000元整,限期貴公司應於107年5月2日前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屆期本局將派員前往複查,倘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展期至8月15日)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光隆里光德路五二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光隆里光德路五二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