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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縣輝牧場

文號
30-111-070002
裁罰機關
花蓮縣
處分日期
2022/07/26
違規日期
2022/06/14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6,2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1年6月14日下午13時50分至該牧場現場稽查,稽查時現場操作中並排放廢水,現場採集水樣4大瓶1小瓶,現場檢測水溫為28.7℃、pH平均檢測值為6.61(第一次檢測為6.6、第二次檢測值為6.62),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為: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1,180mg/L(放流水標準為8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2,980mg/L(放流水標準為60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3,080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皆已超過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62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8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2-010002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花蓮縣吉安鄉東海十街一五六巷四一號
違規地址
花蓮縣吉安鄉東昌段八七四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