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3-106-110003
- 處分日期
- 2017/11/27
- 違規日期
- 2017/11/0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按日連續處罰罰鍰
- 違規情節
- 貴局辦理之營建工程(管制編號:B105LKZ013-1),現場工地內車行路徑及裸露地表,其未採行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致影響防制效果,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1月20日。
- 裁處依據
- 貴局辦理之「新光水資源回收中心興建工程(含三年試運轉)(其他工程)(管制編號:B105LKZ013-1)」,工區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及第9條之規定設置相關防制設施。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三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豐中段90-1地號等1筆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