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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文號
23-106-110003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7/11/27
違規日期
2017/11/07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按日連續處罰罰鍰
違規情節
貴局辦理之營建工程(管制編號:B105LKZ013-1),現場工地內車行路徑及裸露地表,其未採行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致影響防制效果,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1月20日。
裁處依據
貴局辦理之「新光水資源回收中心興建工程(含三年試運轉)(其他工程)(管制編號:B105LKZ013-1)」,工區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及第9條之規定設置相關防制設施。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裁處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三六號
違規地址
臺中市太平區豐中段90-1地號等1筆
統一編號
26921656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