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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70063
 
            
            
            
                
- 處分日期
 
                - 2017/07/25
 
            
            
                
- 違規日期
 
                - 2017/05/1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84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106年5月19日派員督察,發現該公司放流口正排放混濁廢水,經會同該公司人員於放流口採樣檢測,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1,41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二、該府106年6月20日來函表示略以,該府環保局106年5月19日派員至該公司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為4,45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刻正辦理裁處作業,本署於106年5月19日(與該府環保局同日)至該公司督察,亦查獲違反水污法第7條規定,經審視二次檢驗結果,該府環保局之檢測值高於本署檢測結果,本署查核案件建議併由該府辦理裁處。三、查本署101年8月10日環署水字第1010066928號函釋略以,環保機關開立限期改善公文尚未送達之際,事業再受環保機關第二次查驗水質未符標準,考量行政行為以最少侵害性與合目的性為原則,情節較輕微者,應不予處分或所為之處分應予撤銷。另查本署84年3月6日環署水字第07128號函釋略以,對於同一日不同時間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之處分,以乙次為原則,惟主管機關得依其違反情節加重其處分程度。四、本案於106年6月28日函請屏東縣政府併案依法辦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4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屏東縣里港鄉三廍村江南巷二二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屏東縣里港鄉三廍村江南巷二二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