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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09-110002
- 處分日期
- 2021/09/01
- 違規日期
- 2020/07/0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為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務,回收項目為廢機動車輛,其回收貯存廠(場)位於本市太平區永新段959-5號(地號),經本局於109年7月6日派員前往該公司貯存地點稽查,場區內有從事廢機動車輛的回收貯存作業,現場貯存70~80台廢機動車輛,惟該公司營運前未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2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5-111-080001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中平里中平九街七五號五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永新段959-5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