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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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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大社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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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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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050035
- 處分日期
- 2020/05/21
- 違規日期
- 2020/04/1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檢舉提供影照片及本局設置大社工業區監視影像檔(違反時間109年4月13日12時00分至12時04分),檢視影照片內容確認貴廠有明顯排放黑煙散布於空氣中情事,本局派員於109年4月13日12時23分至貴廠(高雄市大社區經建路1號)周界外稽查,該廢氣燃燒塔(A002)操作中,有明顯燃燒火焰,惟未發現明顯粒狀污染物及黑煙情事,嗣會同貴廠人員並提供照片供確認,經貴廠人員檢視影照片後確認並表示發生原因係貴廠丙烯腈化學製造程序(M02)停爐歲修,欲進行上開製程單元設備蒸發器(TT-2104)內殘留丙烯排空作業,因人員操作不慎,將丙烯管線流量控制閥開度操作過大,廢氣大量排至廢氣燃燒塔(A002)處理,又因廢氣燃燒塔(A002)之霧化蒸氣開度太小供應量不足,致廢氣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貴廠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造成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社區三奶里經建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社區經建路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