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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20032
- 處分日期
- 2022/02/23
- 違規日期
- 2021/09/1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二廠)從事抗(臭)氧化/促進劑化學製造程序,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9月14日派員至貴公司(二廠)執行督察,督察時製程運作中,進廠前查貴公司無故障報備情事,現場查獲數項違法事項如下:(一)現場發現製程有使用磷酸添加於結晶槽,惟該物料未列於核定許可原物料內,並請貴公司提供110年1月至8月購買磷酸資料。(二)核對污染源防制設備操作參數,發現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9)壓差計顯示為195 mmH2O,已超過許可證核定參數上限10%。綜上,貴公司顯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寶山里工業區二十四路四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寶山里工業區二十四路一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