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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20011
- 處分日期
- 2017/02/10
- 違規日期
- 2016/12/1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貴公司台南廠於本市後壁區從事水泥製品製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5年12月16日至該廠督察,經查該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水泥製品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現場查核缺失如下:(一).逸散性粒狀污染物未設置防制設施,扣10點;(二).廠內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扣4點。二、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4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及第6條第2款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56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竹市樹下里牛埔南路三七六巷一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後壁區嘉田里上茄苳一二之三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