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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20017
- 處分日期
- 2023/02/06
- 違規日期
- 2022/10/0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89,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10月4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廢水經處理單元過濾池(T01-15)處理後,設有未經許可之管限及閥門,致廢水可直接連結放流管至放流口排放,而繞過處理單元活性碳吸附裝置(T01-16);原廢水收集設施氰系抽水站(T01-1)之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鋅825毫克/公升,惟許可登載範圍:鋅100至248毫克/公升;原廢水收集設施油水分離池(T02-1)之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鋅2﹐630毫克/公升、鎳0.32毫克/公升、總鉻4.39毫克/公升,惟許可登載範圍:鋅100至256毫克/公升、鎳0.05至0.17毫克/公升、總鉻0.6至1.76毫克/公升。上述未依許可證登記事項運作情事。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9000元整,限改條件: 期限內完成變更登記或恢復原許可登載內容運作,至本局報請查驗(111年12月21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6323)。限改日期:112年03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東橋里自強路一四○巷一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東橋里自強路一四○巷一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