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0-112-030010
- 處分日期
- 2023/03/15
- 違規日期
- 2022/02/2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輝明車體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文明)雇○○於屏東縣林邊鄉復興段第271-1地號土地為廢棄物處理業務,查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逕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作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7條及第63條之1規定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整;惟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緩起訴處分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應於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扣除緩起訴處分確定命貴公司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之20萬元,應裁罰10萬元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屏東縣長治鄉進興村下寮巷七之五號
- 違規地址
- 屏東縣林邊鄉復興段第271-1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