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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100002
- 處分日期
- 2020/10/05
- 違規日期
- 2020/08/1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4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仁武區水管路100號從事聚氯乙烯(PVC)塑膠製造程序(M31),於109年8月14日經本局人員進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有1個設備元件淨檢測值大於10,000ppm(編號:A03-V01,流體組成:VCM/VAM混合物),超過「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暨「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竹後里水管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竹後里水管路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