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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90038
- 處分日期
- 2021/09/28
- 違規日期
- 2021/08/0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本局於110年8月9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查核作業,現場查核數項不符規定如下:(一)防制設備A101旋風分離器壓差計讀值未能隨現場風壓差作動;A102脈動式袋式集塵器壓差計一側導壓管未依M01許可證核定位置設置,顯未能依M01許可證內容有效紀錄實際壓差讀值。(二)活性碳注入設備(A101旋風分離器後端)注入端未依M01許可證核定位置設置設備管線,未能有效注入活性碳。(三)X001、X002木屑堆置區於未進行作業時未覆蓋防塵布。綜上,貴公司未依M01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依同法條第4項所定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另案內違規事項,貴公司已依限提送改善相關證明文件,書面認定改善完成。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里工業區八路二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里工業區八路二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