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4634736
共 17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7 筆)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4/11/28
- 罰鍰金額
- NT$48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6月11日派員會同環境部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151-04號、中市府燃料使用燃證字第032-2號),現場查核時該製程運作中,進行排放管道(P201)戴奧辛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戴奧辛校正濃度為1.23 ng I-TEQ/Nm3,未符合臺中市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0.5 ng I-TEQ/Nm3,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4/01/10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從事熱能供應,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151-03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9月12日現場督察時燃材鍋爐E101及E201正常運作中,旋風分離器、袋式集塵器及洗滌塔等相關防制設備運作中,惟選擇無觸媒還原設備(A104、A204)設備未正常裝設完成及未噴注尿素,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正常運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1/09/28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本局於110年8月9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查核作業,現場查核數項不符規定如下:(一)防制設備A101旋風分離器壓差計讀值未能隨現場風壓差作動;A102脈動式袋式集塵器壓差計一側導壓管未依M01許可證核定位置設置,顯未能依M01許可證內容有效紀錄實際壓差讀值。(二)活性碳注入設備(A101旋風分離器後端)注入端未依M01許可證核定位置設置設備管線,未能有效注入活性碳。(三)X001、X002木屑堆置區於未進行作業時未覆蓋防塵布。綜上,貴公司未依M01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依同法條第4項所定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1/01/12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9年11月25日派員至貴公司(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8路22號 )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151-00號),查貴公司於109年7月23及24日執行排放管道(P201)戴奧辛定期檢測作業,惟檢測結果戴奧辛毒性當量濃度校正值為0.743ng-TEQ/Nm3,不符合排放標準0.5 ng-TEQ/Nm3,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0/06/0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為廢棄物清理法列管事業,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08年9月17日執行督察結果,查核貴公司產出之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D-1199)貯存區未依規定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0/05/28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為廢棄物清理法列管事業,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08年9月17日執行督察結果,查核貴公司使用熱處理法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所產生之集塵灰(A-0001),未依規定分類編號並標示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0/05/28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為廢棄物清理法列管事業,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08年9月17日執行督察結果,查核貴公司使用熱處理法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所產生之集塵灰(A-0001)於108年8月申報貯存量為6.828公噸,惟現場貯存區督察當日貯存有31包太空包(若以每袋0.5公噸估算,目前貯存量應為15.5公噸),與系統申報貯存數量明顯不符,核已違反同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9/08/2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9/08/22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9/08/22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8/05/04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3月21日15時5分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查獲貴公司從事燃燒木材產生鍋爐蒸氣作業,惟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規定每日檢查投料口、螺旋機、輸送帶及接駁點並紀錄木屑用量及爐渣產量,另亦未依規記錄採樣設施之檢查及維護保養情形,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7/11/2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9月21日派員至貴公司(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協和里工業區8路22號)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151-00號),依據操作許可證M01核定重金屬汞、鎘、鉛及其化合物定期檢測頻率為每年一次,查貴公司M01許可證於105年7月6日生效,依規定貴公司應於106年7月5日前完成重金屬項目第一次定期檢測,貴公司因檢測公司期程排定因素於106年5月26日和字第10605261號函向本局申請定期檢測期程展延,本局於106年6月5日中市環空字第1060057439號同意貴公司檢測期程展延至106年7月28日,惟貴公司排放管道(P101、P201)檢測項目重金屬汞、鎘、鉛及其化合物遲至106年8月2日始執行檢測作業,未依許可證核定之定期檢測頻率執行檢測作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因貴公司已於106年8月2日完成檢測作業,本局不另予限期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7/05/15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151-00號),經本局於106年4月14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貴公司現場洗滌塔(A203)前端管道破損,有明顯廢氣洩漏未有效收集處理,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7/05/15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經本局於106年4月14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查獲數項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違規事項如下: (一)操作許可證登載木屑堆置區為X001及X002,爐渣堆置區為X003,經查現場木屑堆置區僅為1處,爐渣堆置區增為2處與許可證核定內容不一致。(二)現場未發現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202)廢氣出口溫度計,及其活性碳用量未確實記錄。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7/02/2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6/03/07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5/02/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