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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110015
- 處分日期
- 2017/11/22
- 違規日期
- 2017/09/0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3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39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從事臺南市白河區造紙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6年9月4日派員督察,貴公司製程作業中,其於回收水槽(T01-06)回收上澄液及底層濃縮液至製程使用,該廠回收水槽(T01-6,許可文件登載為貯留設施)設有回收前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惟未設置廢(污)水產生及處理後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1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3條第1項、第39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白河區河東里糞箕湖八一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白河區河東里糞箕湖81之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